楚雄师范学院

 

学术带头人和科研骨干选拔管理办法(试行)


楚师字[2005]5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术带头人和科研骨干的培养选拔是我院建设发展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落实中央、省、州人才工作精神,深入贯彻我院“教学立校,科研强校,人才兴校”的发展战略,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进一步规范学科建设中人才梯队的建设工作,尽快选拔出一批在科研工作中起示范作用的院级学术带头人,有效促进院系两级学科建设工作的良性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二条 申报学术带头人和科研骨干的必备条件如下:

㈠、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敬业爱岗,教书育人,严谨笃学,爱校重教,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㈡、院级学术带头人应为学术上有较高水平,具有较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已形成稳定的学科科研方向,能在学科前沿进行研究,具有团结合作的群体观念,有专业学科教学、科研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能力,在教学科研工作中成绩突出、成果丰厚的教授(或研究员)、博士或特别优秀的副教授(或副研究员);

院级科研骨干应为学术上有较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团结合作的群体观念,在教学科研工作中表现突出,勇于实践,大胆探索,取得相应成果,并确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的教师;

㈢、承担着教学或科研工作,并担任省级、院级或系级重点建设学科的学科带头人或学科方向带头人;

㈣、近三年来科研工作完成率在100%以上;

㈤、所提出拟开展的科研课题具有较大的科学意义、较强的学术性、较好的创新性或应用前景。

第三条 申报学术带头人除必备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方可申报:

㈠、为国家科学技术奖或国家优秀社科成果奖获得者;或为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优秀社科成果奖特等奖前五位完成人、一等奖前四位完成人、二等奖前三位完成人或三等奖第一完成人;

㈡、为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和优秀教材奖获得者;或是省级教学成果奖一、二等奖获得者;

㈢、近五年内发表学术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人文艺术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ISTP(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ISSHP(国际学术会议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2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

㈣、近五年内在国家确认的核心刊物(指正刊,下同)上公开发表(独撰或第一作者,下同)学术论文5篇以上。

㈤、近五年内在国内外正规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且公开出版过个人学术专著一部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不含编著、译著、工具书或教材),并被同行专家公认处于国内先进或省内领先水平者;

㈥、近五年内在国内外正规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且为国家级科研项目的主要承担者(前三名)或省部级科研项目主持人;

㈦、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重大技术改造和先进技术引进、消化、创新方面取得重大技术突破和经济效益显著者;

㈧、深入基层从事科技推广、开发、扶贫、科技教育兴农等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其成果通过省级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已在较大范围产生了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或受到省政府或国家部委表彰(奖励)二次以上。

㈨、已被选拔为云南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或云南省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带头人培养对象;

第四条 申报科研骨干除必备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方可申报:

㈠、为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优秀社科成果奖、或教学成果奖、或优秀教材奖获得者;或是地厅级优秀科研奖一等奖获得者(第一完成人);

㈡、近五年内发表学术论文被SCISSCIAHCIEIISTPISSHP收录1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

㈢、近五年内在国内外正规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且其中在国家确认的核心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

㈣、近五年内在国内外正规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4篇以上,且公开出版过10万字以上科研著作一部(含专著、编著、译著、工具书或教材,独撰或第一作者),并被同行专家公认达到省内先进水平者;

㈤、近五年内在国内外正规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4篇以上,且为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主要承担者(前三名)或地厅级科研项目主持人。

㈥、已被选拔为楚雄州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对象;

㈦、担任教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

㈧、已符合第三条中规定的某项条件者;

第三章 申报推荐和选拔评审程序

第五条 我院学术带头人和科研骨干依托相关学科进行推荐和选拔,其中学术带头人必须依托省级、院级重点建设学科(含备选学科)进行选拔。

第六条 申报人需填报《楚雄师范学院学术带头人和科研骨干申报表》(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并在《楚雄师范学院学术带头人和科研骨干选拔与考核指标体系》中打出自评分,交由所依托的重点建设学科组填写推荐意见,以系(部、所)为单位统一上报。

第七条 在选拔学术带头人和科研骨干时,坚持以选拔对象的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实绩为依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八条 由院学科建设办公室依托院学术委员会组织学术带头人和科研骨干的选拔评审,评审结果经院长办公会审定后,由学院发文予以公布,并颁发资格证书。

第四章 待遇和资助

第九条 学术带头人和科研骨干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职务晋升和到国内、外高校及科研机构进修深造。

第十条 履职期间,承担国家、省部级项目或地厅级重点项目的学术带头人和科研骨干可以申请酌情减轻教学、行政工作任务,以便在一定的时间段内集中精力做好科研项目工作,确保出成果、出人才。

第十一条 履职期间每位学术带头人可享受每月200元的津贴,每位科研骨干可享受每月100元的津贴,每年按10个月计发。凡已享受云南省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津贴等更高标准的同类津贴者,不再计发此项津贴。

第十二条 首次被选拔为学术带头人或科研骨干的人员,给予科研启动专项经费资助,用于资助其完成课题研究、改善科研条件或开展学术交流。经费资助标准为:学术带头人每位3万元,科研骨干每位1.5万元。曾获得科研骨干科研启动专项经费资助的人员在首次被选拔为学术带头人时,其经费资助标准为每位1.5万元。

第十三条 由省级、院级重点建设学科推荐而选拔出的学术带头人及科研骨干,其科研启动专项资助经费在重点建设学科经费中划拨;每个省级、院级重点建设学科总经费中必须预留该学科学术带头人及科研骨干资助经费,不得另作他用。

第十四条 院级学术带头人及科研骨干的科研启动专项经费资助,记入该教师在以后被遴选为云南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或云南省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带头人培养对象的配套培养经费中,即到时只给予补充配套差额部分,已资助过的经费不再重复。

第十五条 学院在学科建设经费预算中逐年增加学科队伍(学术带头人和科研骨干)建设专项培养经费的投入,用于对未进入省级、院级重点建设行列的相关学科推荐而选拔出的科研骨干予以资助。

第十六条 学术带头人和科研骨干科研启动专项经费的管理按《楚雄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七条 我院学术带头人及科研骨干的选拔、考核和管理工作由院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并由院学科建设办公室在分管院领导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经费审批、年度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对于已选拔出的学术带头人和科研骨干实施按目标考核、分类指导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每批学术带头人及科研骨干的履职期限为三年,由院学科建设办公室与选拔出的学术带头人及科研骨干签署《工作任务合同书》并实施管理及考核。院学科建设办公室于每年6月根据《工作任务合同书》和《楚雄师范学院学术带头人及科研骨干选拔考核指标》,对其科学研究、学术活动、人才培养等工作情况进行年度检查考核,未完成《工作任务合同书》规定年度任务者,暂停后续经费资助和相关待遇;三年履职期满进行综合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资格,并扣返部分资助经费。

第十九条 学术带头人在三年履职期内应完成以下基本工作任务:

㈠、主持或参与本学科的建设规划、年度计划的制定。

㈡、积极投身本学科的建设工作(包括争取科研项目、课题攻关、学术梯队建设、基地建设等)和科学研究工作,力争处于或接近本学科科研的前沿状态。

㈢、每年至少组织申报一项省级及其以上科研基金项目(已主持承担着省部级以上科研基金项目的除外)。

㈣、至少举行3次不同内容的学术报告,并积极参与国内学术会议2次以上。

㈤、指导2~3名本学科年青教师开展科研工作,提高学术水平。

第二十条 学术带头人在三年履职期内除完成基本工作任务外,还必须完成以下科研任务之一:

㈠、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优秀社科成果奖、或教学成果奖、或优秀教材奖;

㈡、发表学术论文被SCISSCIAHCIEIISTPISSHP收录1篇以上。

㈢、在国内外正规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6篇以上,且其中在国家确认的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

㈣、在国内外正规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且公开出版个人学术专著一部(独撰或第一作者,不含编著、译著、工具书或教材),并被同行专家公认处于国内先进或省内领先水平者;

㈤、在国内外正规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且主持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基金项目一项。

第二十一条 科研骨干在三年履职期内应完成以下基本工作任务:

㈠、参与制定本学科的建设规划、年度计划。

㈡、积极投身本学科的建设工作(包括争取科研项目、课题攻关、学术梯队建设、基地建设等)和科学研究工作,积极跟踪和接近本学科科研的前沿。

㈢、每年至少申报一项地厅级及其以上科研基金项目(已主持承担着地厅级以上科研基金项目的除外)。

㈣、至少举行2次不同内容的学术报告,并积极参与国内学术会议1次以上。

㈤、指导1~2名本学科年青教师开展科研工作,提高学术水平。

第二十二条 科研骨干在三年履职期内除完成基本工作任务外,还必须完成以下科研任务之一:

㈠、获得地厅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优秀社科成果奖、或教学成果奖、或优秀教材奖;

㈡、发表学术论文被SCISSCIAHCIEIISTPISSHP收录1篇以上。

㈢、在国内外正规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4篇以上,且其中在国家确认的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㈣、在国内外正规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且公开出版10万字以上科研著作一部(含专著、编著、译著、工具书或教材,独撰或第一作者),并被同行专家公认达到省内先进水平者;

㈤、在国内外正规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且主持承担地厅级以上科研基金项目一项以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国家确认的核心刊物”指在高校和学术界认同度较高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的来源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的核心库期刊和“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的核心期刊。

第二十四条 未尽事宜或实际操作中有疑问的,提交院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讨论后处置,重大问题提交院长办公会决议。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根据国家政策或形势变化,由学院适时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7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