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师范学院

 

科研业绩津贴发放办法(试行)


楚师字[2005]63号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研工作的进一步发展,保护广大教职工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鼓励创造更多高水平、高质量的科研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楚雄师范学院科研工作业绩量化管理办法》计算得出的教职工科研业绩分,已经对其承担和完成科研工作量与质作了量化统计,可以较为客观、合理地反映其科研工作的表现和贡献大小,因此本办法中按照科研业绩分并依据指定渠道核发科研业绩津贴。

第三条  学院每年度按预算划拨科研业绩津贴专项经费,确保科研业绩津贴按时足额发放。

第四条  在发放范围之内科研业绩津贴,按照每个科研业绩分20元的标准计发,并根据我院科研工作形势发展和科研工作总量的变化情况作相应调整。

第五条  由学院全额资助出版的科研著作,其科研业绩津贴按应得标准的50%计发。

第六条  以本院教职工为第一作者,楚雄师范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在《楚雄师范学院学报》发表的以下两类论文,按每篇300元的标准计发科研业绩津贴:

㈠、重点栏目特约稿件;

㈡、属于省、部级以上立项科研课题的研究成果(文中清楚标注科研课题类别和编号信息)。

(其他发表于本院学报的论文只予计算科研业绩分而不发津贴)

第七条  院级重点学科建设工作的有关科研业绩津贴由学科组负责人报科技处审批后在其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内开支;院级科研基金项目的有关科研业绩津贴由项目负责人报科技处审批后在其项目经费内开支。

第八条  凡已计发过科研业绩津贴的科研成果,在因获得地州级以上科研奖而给予配套奖励时,只给予高于已获科研业绩津贴的差额部分,不得重复领奖。

第九条  以下科研工作不发业绩津贴:

㈠、D2D3类科研论文和发表于各类公开学术刊物的专辑、特刊、年刊、专刊等合法增刊上的科研论文;

、学术活动和科研培训;

第十条  以下科研工作量是否计发科研业绩津贴由各系(部)决定,并使用本部门经费发放:

㈠、未获立项的院级科研项目申报工作量;

㈡、未获批准的院级重点建设学科申报工作量;

㈢、系学术委员会委员的科研咨询工作工作量。

第十一条   专职科研系列人员应先扣除个人应完成的年度科研工作基本定额后,再计发科研业绩津贴。

第十二条   科研业绩津贴在申报统计科研工作业绩时一并核发

第十三条   计发项目申报科研业绩津贴后,项目申报评审费一律由申请者本人承担。

第十四条   科研业绩津贴的发放程序为:本人申报的科研业绩以系部为单位报送科技处审核后,经分管院领导批准,由院计财处发放。

第十五条  尽事宜或实际操作中有疑问的,提交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处置,重大问题提交院长办公会决议。

十六  本办法根据国家政策或形势变化,由学院适时修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71执行,《楚雄师范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及补充规定)停止执行;现行科研管理规章中与本办法有冲突者,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