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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科研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促进科研工作的快速发展,提高学校的整体科研学术水平,促进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不同专业技术职务而承担完成相应的科研工作,是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岗位职责之一。本办法遵循客观、全面、简便的原则,统筹兼顾科研工作的量与质,力求对有关人员和部门的科研工作业绩给予较为客观、合理、科学的量化评价。
纳入量化管理的科研工作包括学科建设、学术研究、应用技术开发、文艺创作、学术活动、科研交流和科技普及等方面的工作及活动。以科研业绩分为单位,衡量有关人员和部门实际承担的科研任务、完成的科研成果和学术活动等科研工作情况。
科研业绩分包括:A—科研项目业绩分,B—科研成果业绩分,C—学科建设业绩分,D—文艺作品业绩分,E—学术活动业绩分。
第三条
凡纳入科研业绩统计的科研成果和文艺作品,必须为我院在编在职教职工所完成,且我院对其拥有明确知识产权的成果,包括以下情况:㈠、成果冠名“楚雄师范学院”,或署名的完成单位中包含“楚雄师范学院”;㈡、论文、著作、文艺作品中无署名单位,但标注作者单位为楚雄师范学院,或以其他方式说明我院拥有其全部或部分知识产权;
在计算科研业绩分时,还同时考虑申报人承担的比重和份量情况。根据“楚雄师范学院”对成果拥有知识产权的署名位序和我院作者的署名位序情况,可参考表4所示的署名折算系数f,按比例计算成果业绩分。
第二章
科研项目业绩分的计算
第四条
科研项目业绩分A=项目申报业绩分A1+项目承担业绩分A2-未按计划完成科研项目的业绩分扣除数A3。
第五条
项目申报业绩分A1
不同级别科研项目的申报业绩分按表1计算。
表1 科研项目申报业绩分计算标准(单位:科研业绩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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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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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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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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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厅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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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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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报业绩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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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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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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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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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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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一名教职工的项目申报业绩分A1等于该教职工在一学年内新申请的各个项目的申报业绩分之和。
㈡、在科研项目申报过程中,经学院科技处形式审查并经学术委员会专家审核后认为申请条件较为成熟且具有一定竞争力而推荐报出的项目,予以全额计算项目申报业绩分。
㈢、经学院科技处形式审查并经学术委员会专家审核后认为已具备基本申报条件,但需进一步修改完善的项目,若申请人不愿再作修改而报出的项目,予以按50%的比例计算项目申报业绩分(若项目获准立项,则仍予以全额计算项目申报业绩分)。
㈣、同一个项目多次申报或同时申报多种科技计划时,只统计其中最高级别的项目申报业绩分(即不得重复计算)。
第六条
项目承担业绩分A2
项目承担业绩分以我院主持的或参加的正式立项的科研项目为依据,以项目级别和到账经费为基准,再结合科研项目完成后形成的固定资产积累金额来加以计算,并规定封顶的业绩分上限,其计算公式为:
项目承担业绩分=项目基本业绩分+项目经费业绩分+项目资产积累业绩分
其中项目到账经费业绩分按每千元2.5个业绩分计算;项目资产积累指用项目经费购置并进入学院财产账目的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固定资产,其业绩分按每千元12.5个业绩分计算。项目基本业绩分及业绩分上限如表2所示。
表2
各级科研项目的基本业绩分和上限标准(单位:科研业绩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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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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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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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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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厅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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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向项目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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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级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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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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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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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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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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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业绩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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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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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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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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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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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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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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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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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分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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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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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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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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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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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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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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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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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一名教职工的项目承担业绩分A2等于该教职工在一学年内主持的或参加的各个项目的承担业绩分之和。
㈡、科研项目通过中期检查后可以预支项目基本业绩分和项目经费业绩分的1/3,项目验收结题时再填报其余的项目承担业绩分。
㈢、同一个项目同时获得多种科技计划资助时,其项目基本业绩分只统计其中最高级别的一次(即不得重复计算)。
㈣、承担地厅级以上各级科研项目的子课题(负责人为外单位),按原项目级别降低一档计算业绩分。
㈤、未完成项目任务而中止研究的项目课题,其项目承担业绩分按实际完成比例计算。
第七条 科研项目业绩分按课题组统计,课题组内各成员的申报(或承担)业绩分由项目负责人按各人承担的份量分配填报,但合计不得超过该项目的申报(或承担)业绩分总额。
第八条
未按计划完成科研项目的业绩分扣除数A3。
凡在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或科技合同书规定期限到期6个月内未按要求办理延期、结题或中止手续的项目,一律不予计算项目承担业绩分,已预支过的科研项目承担业绩分数从项目负责人所完成的其他科研业绩分中扣除。
第三章
科研成果业绩分
第九条 科研成果业绩分B包括:科研论文业绩分B1,科研著作业绩分B2,鉴定成果业绩分B3,发明专利业绩分B4。
第十条
科研论文业绩分B1
科研论文业绩分=论文基本业绩分×署名折算系数f
其中论文基本业绩分的计算标准见表3,署名折算系数f的确定方法见表4。
表3
科研论文的基本业绩分计算标准(科研业绩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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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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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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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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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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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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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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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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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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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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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
|
B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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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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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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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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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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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
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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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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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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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
150
|
135
|
105
|
90
|
60
|
40
|
30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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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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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署名折算系数 f
的确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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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名折算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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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师范学院”署名位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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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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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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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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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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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署名位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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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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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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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0.1
|
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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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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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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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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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名最靠前的我院作者得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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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名最靠前的我院作者得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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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名最靠前的我院作者得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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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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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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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合作
|
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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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
|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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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
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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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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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以上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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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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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5
|
|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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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
第三
|
0.1
|
|
第四以后
|
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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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一名教职工的科研论文业绩分B1等于该教职工在一学年内发表的科研论文业绩分之和。
㈡、只有发表于国家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正规公开出版物上的科研论文才予以登记和计算科研业绩分,凡是发表于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非正规出版物的期刊上的论文,一律不予承认。
㈢、科研论文类别依据《楚雄师范学院科研论文类别认定试行办法》的规定,因论文被转载、摘录、索引而导致论文类别发生变化的,按其最高项计算科研业绩分,不得重复计算。
㈣、对于A、B、C类科研论文,若我院不是第一作者单位,则只计算排名最靠前的我院作者应得的科研业绩分。
㈤、对于D类科研论文,我院必须为第一作者单位的才给予计算科研业绩分;且不足2500字的,其业绩分按应得标准的50%计算,不足1500字的,其业绩分按应得标准的30%计算。
㈥、发表于各类公开学术刊物的专辑、特刊、年刊、专刊等合法增刊上的科研论文,按其正刊论文应得业绩分标准的40%计算,若计算出的业绩分数超过30分,则按30分计算。
㈦、对于一稿多发(包括变相的一稿多发)的科研论文,只予以计算其中一次。凡同一作者的多篇论文较为相似且并无实质差别,则视为一稿多发。
第十一条
科研著作业绩分B2
科研著作业绩分=科研著作基本业绩分×署名折算系数f+字数业绩分
其中人文社科类著作的字数业绩分按每万字5个业绩分计算,理工科著作的字数业绩分按每万字7个业绩分计算,署名折算系数f的确定方法见表4,科研著作基本业绩分的计算标准见表5。
表5科研著作的基本业绩分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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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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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
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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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著
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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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教育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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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
译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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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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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籍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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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基本业绩分
(业绩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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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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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
|
400
|
300
|
250
|
180
|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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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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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
300
|
250
|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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