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师字【2008】83号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涉外活动中的保密工作和资料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云保办发
[2007]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与在滇境外非政府组织交流合作过程中保密工作的通知》和(楚保局
发[2008]1号)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与在滇境外非政府组织交流合作过程中保密工作的通知》的要
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随着学院对外合作与交流的不断深入,我院与国外的学科专业交流、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
将不断增多。在涉外活动中要加强保密工作,坚持内外有别,既便利工作,又确保秘密的原则。
第三条 涉外工作人员要加强政治和业务的学习, 深刻理解新时期保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重要意
义。应熟知并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涉外工作保密纪律和规定。
第四条 在涉外活动中,既要热情友好,以礼相待,又要提高警惕,坚持“内外有别”。负责接待外
宾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拟订的接待计划和保密规定,统一对外口径。不得擅自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
或内部事项。因工作确需提供的秘密事项,必须按规定经主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事先批准。
第五条 在对外进行科学技术合作、交流和项目洽谈等活动中,需交换、转让、提供的科研成果、
论文资料,要遵行有关科技保密规定,划入密级的必须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有的还要进行必要的
技术性处理,方可对外提供,并且要求对方承担保密义务。
第六条 出国人员(包括外访、进修、攻读学位和探亲访友等)出国前必须接受学院国际合作交流
处的外事纪律教育和保密教育。
第七条 出国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工作法规,不经批准,不得擅自携带秘密文件及资料出国。
第八条 对来我院的外籍教师和留学生,既要热情关心和照顾,也要要求他们遵守我国的法律。在
与他们的接触、交谈和提供教学参考资料时,均不能涉及国家的秘密和内部事项。
第九条 私人接待回国探访的亲朋好友,同样应遵守国家的保密规定,不谈论、不传播、不泄露国
家的秘密和内部事项。
第十条 外事工作部门要加强对外事文件、资料的管理,严格制度和手续。要经常开展保密纪律检
查,加强对涉外工作人员的外事纪律教育和保密教育。如发现有泄密问题,要及时向学院和上级主
管部门报告。对模范遵守涉外保密规定者,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犯涉外保密规定者,要进行严
肃的批评教育,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关于涉及港、澳、台方面的有关事宜,也应参照上述条款。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8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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